1.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1)依法成立的企业;(2)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6)具备条件的个人。
(注意: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承接主体是可以提供相应服务的各类供应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属于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
2.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具有市场经营资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福在线连环夺宝_万博彩票app: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根据其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因此,作为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如果允许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鉴于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宜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3.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如何进行分类定位?
(1)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2)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应当比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宜作为承接主体。
(3)经费完全或主要不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后应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社分开。
4.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如果政府购买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那就是政府的越位。第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即适合通过竞争性方式,将服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第三,属于服务事项。服务概念有其特定内涵,不应作泛化理解。政府购买服务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一致,与货物和工程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
5.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典型案例:某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的辅助性服务中含有硬件设施、办公用品购置等。在此案例中,该单位就存在未依法依规订立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履约管理不力的问题。)
6.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聘用人员有何区别?
首先,提供服务人员的身份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中,用人的政府机关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用人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购买主体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人员和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购买服务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其次,对提供服务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中,政府机关的聘用人员通常需要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建立培训、考核、晋升等人员管理机制。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购买服务的政府机关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管理,关注的是服务质量和数量是否得到保证,不对服务提供人员进行管理,也不考虑提供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升等问题,对服务提供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属于承接主体职责。
再次,服务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在人员招聘使用方式当中,政府机关需要直接向聘用人员支付薪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机关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的费用,服务人员的薪酬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应由其所属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负责。
(典型案例:某单位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承接商签订劳务服务合同,长期聘用服务人员参与本该由单位直接履职的事项。在此案例中,该单位就存在将人员的招、聘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