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某单位反映,其工程项目的中标公司在获得中标资格后,却递交《放弃中标声明函》。经调查,该中标公司以承接了其他项目,内部资源不足为由放弃该项目。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中标公司提出的放弃中标理由,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因此该中标商行为违法。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中标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